改革開放以來,企業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發展對于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小編分享一些在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常見的《執行案件中的法律風險點》,將幫助大家更有效防控法律風險。
一、逾期申請執行的風險
義務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是2年,該期限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可能導致人民法院不予執行,影響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執行申請不當的風險。
二、執行申請不當的風險
執行請求漏項,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視為放棄的風險。執行請求的增加、變更應在執行期限內提出,逾期則不予執行,也會導致按放棄權利處理的風險。
三、執行不能的風險
“執行難”與“執行不能”是兩個不同概念,不能混淆。很多申請執行人認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解決“執行難”的大背景下就一定能如償領到錢款。其實不然,人民法院所要解決的“執行難”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而不是“執行不能”的案件。執行不能的案件是指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者沒有足夠財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經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仍無法執結,而申請執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下落或財產線索的案件。對執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四、多個有權機關對同一財產執行的風險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被執行人財產或者法院查證的被執行人財產已經被其他法院或者有權機關查封、扣押或凍結,執行法院可以采取輪候查封的措施,但沒有處分權,可能對該財產無法執行或者延遲執行。
五、財產保全的風險
財產保全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若需要對被執行人財產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可能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六、對特殊賬戶或資金不能執行
法律規定對一些特殊賬戶或特殊資金不得執行,例如:工會經費、黨費,軍隊、武警部隊的存款,封閉貸款結算專戶資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社會保險基金,存款準備金、備付金,期貨交易所會員的期貨保證金,旅行服務質量保證金,承兌匯票保證金,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職工建房集資款、自列住房基金,糧棉油政策性收購資金等。
七、存在擔保物權、優先權的財產的執行
第三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享有抵押權、質押權等擔保物權或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等優先權的,第三人可直接向執行法院主張擔保物權、優先權。拍賣、變賣所得款項清償優先受償債權后,可能存在剩余款項不足清償申請執行人債權的風險。
八、到期債權執行的風險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第三人沒有提出異議的,法院有權對其強制執行。第三人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解決。
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九、保障被執行人最低生活標準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生活費用等,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執行時,申請執行人應當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時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
十、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財產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所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十一、執行和解的風險
在執行中,申請執行人可以與被執行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但如果超過民事訴訟法關于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已經完全履行了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又要求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十二、仲裁裁決或公正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被執行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書。經人民法院審查裁定不予執行的,執行案件結案,不再執行。
十三、終結執行
執行中遇有以下情形案件將終結執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繼受人承擔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十四、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異議成立的,將撤銷或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十五、案外人財產被執行的救濟途徑
案外人的財產被錯誤執行或其合法權益因執行行為受到損害,可以案外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身份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通過執行異議、復議或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等程序進行救濟。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時,申請執行人將面臨該執行程序被中止、解除或撤銷的風險。
以上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結合審判實踐,歸納總結了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常見法律風險問題。